裁判要点
“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要点解析
对于执行依据仅载明夫妻一方系债务人,夫妻另一方异议主张拟执行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求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此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属于,则执行全部财产,否则执行1/2份额。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若干裁判文书表明了最新态度(本裁判文书系其中一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再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而仅就是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2423号
案 由: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2019-5-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汎、王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经过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王某抽逃资金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二审法院未依据XX公司的诉求对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涉案房屋系赵某汎婚前购买,系按揭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涉案房屋还贷资金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法院没有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赵某汎夫妻共同共有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最高法认为

裁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