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垦利区住建局联合垦利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正式建立。
该文件明确了镇街、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同时规定:社区(村)辖区内有多个住宅小区的,应在各小区设立环物委小区事务组,作为环物委的下设组织;小区事务组成员由该小区业主中的社区(村)“两委”成员、楼长、业主代表中的中共党员、网格员等组成,其中组长应由环物委委员担任,探索将环物委小区事务组与居民小区党支部“合二为一”。环物委小区事务组代表环物委在本小区具体履行职责,完成环物委交办的工作。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为积极推进物业服务管理纳入城市基层党建、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的领导、组织、发动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全区构建起了物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环物委具体负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参与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为彻底实现业主自治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