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鲁中晨报淄博8月5日讯 过去的六年,对淄博市高青县青城公司董事长徐某、于某夫妻二人来说,是炼狱般的“至暗时刻”。六年来,他们陷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旋涡中脱身不得,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直到近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改判,才为这家民企挽回近500万损失。
记者今天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事情还要从六年前说起。2014年5月,华信公司因为周转资金需要贷款,徐某夫妇的公司帮忙提供担保。同年5月16日,华信公司向借款人王某借款400万元,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至5月23日,由徐某、于某的公司提供担保。三天后的5月19日,华信公司将400万元汇票交给王某清偿债务。
本以为债务清偿,担保合同到此结束了。然而令徐某夫妇没想到的是,2015年初,他们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某起诉华信公司和青城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499万余元。
莫名背上近500万债务,夫妇二人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华信公司向王某的借款并非只有一笔。原来早在2014年4月15日,华信公司便向王某借款5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7月13日,担保人是另外两家公司。
那么,华信公司的400万元汇票到底清偿哪笔借款呢?双方对此并没有约定,而华信公司也没有继续偿还欠款。同时,王某也就另外一笔借款起诉华信及另外两家担保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288万余元。从两案的诉讼请求来看,王某在起诉时就认定华信公司400万元汇票归还的是另一笔借款。在两案庭审中,王某也一口咬定这一说法。对此,华信公司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其实,不管400万元汇票清偿哪笔债务,对华信公司来说并没有区别。但是对于徐某夫妇来说却有着天壤之别。2019年1月,走投无路的夫妻俩带着最后一点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仔细审查卷宗,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康剑伟发现了问题的关键。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康剑伟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华信公司和王某并没有约定两笔债务的清偿顺序,那么4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2014年5月19日,华信公司归还400万元时,徐某夫妻担保的借款已届清偿期,而且还款金额和借款金额相同;而此时,距离华信公司另一笔借款的清偿期还有一段时间。另外,徐某夫妻提供了新的证人,华信公司原董事长和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400万元汇票确实是归还徐某夫妇担保的借款。
2019年1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经过两审,淄博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淄博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冠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