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5日,我市第一批失业补助金23600元发放到61名申领人的社保卡中。这也是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以来,山东省首批发放到位的资金。
据了解,失业补助金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为应对疫情影响,在特殊时期出台的阶段性特殊政策。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前,曾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失业后,目前未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均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我市失业补助金按照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400元/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200元/月的标准发放,除停发情形外,一律发放6个月。
我市失业补助金推行“全程网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通过互联网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标准和期限。自2020年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参保缴费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放3个月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18个月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满10年的,发放24个月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延长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曾在其他统筹区参保缴费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合并计算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渠道
1、网上办理。申领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日照人社”APP提交申请。
2、现场办理。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填写《日照市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件1)提交申请。
(四)审核发放
1、经办工作人员通过“省集中社保系统”查验申领人参保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相关视同缴费材料应由申领人上传或使用高拍仪扫入系统留存。
2、申领人未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以社保减员时注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作为判断是否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依据,系统减员模块功能未完善前可由原工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申领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未申领社保卡的发放至申领人其他银行账户。领取人员要求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应出具书面说明,经办机构留存。
(五)其他要求
1、将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做为“一件事”办理,即申请人未失业登记但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其进行失业登记。
2、申领失业保险金及领金人员的就失业登记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就业”或“重新就业”的标准,其他形式的就业不作为拒发或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是指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当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足1年,延长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应以负责退休核准科室认定的年龄为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办理失业登记后为其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4、核发失业保险金时,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比对核查,重点核查最后一次参保地和异地参保情况。在其他统筹区域有参保缴费历史的,应与原参保地联系,获取参保缴费记录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按规定为其连续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5、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实施细则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标准和期限。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标准为400元/人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为200元/人月,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申领渠道
1、网上办理。申领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现场办理。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填写《日照市失业补助金申领表》(附件2)提交申请。
(四)审核发放
1、通过“省集中社保系统”查询申领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2、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比对核查,重点核查最后一次参保地和异地参保情况。现场受理以即时办结为原则,审核结果即时告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在线申领的通过线上平台及时反馈审核信息。
3、失业补助金自申请当月开始计算,次月10日前发放至申领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未申领社保卡的发放至申领人其他银行账户。
(五)其他要求
1、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2、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就失业”标准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3、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标准和期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申领渠道
1、网上办理。申领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日照人社”APP提交申请。
2、现场办理。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填写《日照市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件1,注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提交申请。
(四)审核发放。经办工作人员调取申领人档案,以《农民合同制工人招用表》和《年度考核表》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以《劳动合同》或参保缴费记录确认是否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通过“省集中社保系统”查询申领人是否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至申领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未申领社保卡的发放至申领人其他银行账户。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的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四、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一)申领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标准和期限。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590元/月,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最长可领取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申领渠道。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四)审核发放。以申领人档案确认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通过社保系统查询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申请当月开始计算,每月10日前发放至申领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未申领社保卡的发放至其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五)其他要求
1、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2、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