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鲁中晨报淄博7月17日讯 近日,淄博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延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延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
具体措施上,山东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保待遇。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