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增信措施,在促进资金融通及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除民事主体提供的担保之外,应经济发展之需求,以担保为业的担保机构也应运而生。
担保行业发展近二十年来,已形成了相当的行业规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各地担保机构在减轻新冠疫情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方面亦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担保行业一度存在业务混乱、风险性事件频发等问题,并经历了相应的行业整顿与洗牌。近年来,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担保机构业务暴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从本篇文章开始,我们将目光暂时由担保法律问题转向担保行业,和大家聊聊担保公司的那些事儿。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一篇,旨在介绍担保行业的业务概况及主体类型。后续,我们将从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市场动态及司法实践观点出发,对担保行业进行深度分析,欢迎各位同仁予以关注、共同探讨。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非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非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实践中,再担保公司除从事再担保业务之外,通常亦经营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