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主办,协力·巨匠法律服务合作联盟协办的“私募基金GP与LP之争端”线上主题讲座成功举办。近300位来自银行、券商、资管机构的高管及法务负责人等在线参与了本次讲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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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前项目风险披露的责任争端
案例核心:
1.乙是多家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2.乙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与较多的关联交易往来。
存在问题:
1.GP在投资时应当考虑其投资的标的公司背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与被投资的项目的同业竞争,以及是否存在不当的关联交易。
2.GP在投资时应当考虑,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是要投资到这个标的公司,还是应当投资到标的公司的母公司(最上层)。
案例提示:
GP应当在决定投资前,向LP披露该项目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况,明确基金要投向的具体公司,并详细披露项目投资前的风险。在此前提下,GP应当争取得到该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认同,把上述关联企业进行重组,在重组后把关联方变成是标的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孙公司或者注销的情况下,此时才可以避免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与标的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同时对各公司之间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消除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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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项目风险披露的责任争端
案例核心:
1.标的公司有另一家兄弟公司,二者的原股东与股权比例都是一样的,股东的差别只在于前者有基金通过增资入股,而后者没有;
2.被投企业(标的公司)有将与其兄弟公司同时存在的情况向GP披露。
存在问题:
1.GP未把项目投资的前述关键信息向LP进行披露;
2.最终实际运营公司项目运营失败,LP无法收回投资款项及收益。
案例提示:
被投企业存在与其他关联方交易的情况,GP未对该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风险披露时,属于投后项目风险披露存在重大事项的隐瞒。GP项目管理上的不当,容易成为LP诟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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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项目风险处置的责任争端
案例核心:
在未达到对赌期的第一期承诺净利润时,按照协议约定,承诺主体(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把未实现部分的相应款项补偿给基金。
存在问题:
GP与承诺方(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磋商谈判,基金实际拿到的补偿款项低于对赌协议约定的应得补偿款项。
案例提示:
GP代表基金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磋商谈判时,GP进行风险处置的谈判结果或方案应当事先向LP进行报告,并按基金内部决策机制操作。
即便GP是为了LP长远的利益进行考虑,但是在风险发生后进行的风险处置过程中,仍然必须与LP保持事先的、通畅的沟通,且要有必需的表决流程。在此情况下,GP才是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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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不当关联交易的争端
案例核心:
1.保理公司只是一个投资标的的“通道方”,“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底层资产是小贷公司的小额贷款的债权包。
2.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抵押物大多都是同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产。
3.事后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实际控制人与该基金的管理人是具有近亲属关系的。
存在问题:
1.基金投资后期回收不畅并产生严重逾期,GP告知LP其正在进行相应的处理,希望LP耐心等待。
2.本案的情况是属于管理人违规或违法操作,还是纯粹的商业风险?
案例提示:
1.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的股权投资基金不能再投向保理类、融资租赁类、小贷类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同时,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关联交易,GP严重损害了LP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和财产权益等。
2.假设GP与本案中底层资产抵押物所在的开发商没有关联关系,但是在发现了所投向的标的公司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物属于同一开发商开发的房产时,GP应当保持足够的商业警惕,慎重考虑底层资产的安全性与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