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赵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的案件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明知政府禁止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区域违法圈地收取停车费,并且设立告示牌明确向社会公告的情况下,罔顾执法部门多次查处,自2017年底至2019年7月,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善国善医”大门东西侧区域非法圈占公共空间,以看车费名义强行向停车人索要财物,遇有拒绝支付看车费的群众,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予以辱骂、扣车,多次引发与停车人的冲突,导致王某某、杨某某二人轻微伤。
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强烈要求查处。2019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杨某某发生冲突,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引发大量评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