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鲁中晨报淄博6月29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淄博市召开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座谈会,为学好、用好、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淄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国祥出席会议并讲话,淄博市副市长王可杰主持会议,相关单位作交流发言。
△座谈会现场
记者从座谈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淄博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9377人、累计解除16790人、正在接受矫正2587人,未发生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重特大案件、群体性事件或造成网络舆情问题;特别是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淄博市无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感染,未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特殊人群,一直是维护稳定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把淄博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最有安全感的城市”这一目标,切实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凝聚共识、整合资源、强化措施,全力推动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下一步,淄博市司法局将夯实《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基础,对现行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研究制定淄博市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标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持续开展“青春同行·护航明天”系列帮教活动,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效能;着力推进规范化场所设施建设,力争淄博市各区县全部建成规范化社区矫正执法中心;积极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重点抓好临淄区智慧矫正中心建设,试点开展与法院系统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努力实现人防、技防、物防、联防的有机结合,确保不发生问题。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王丽 通讯员 顾国同 牟晓慧 报道)
《社区矫正法》八大亮点解读
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大众报业 鲁中晨报淄博6月29日讯 日前,记者从淄博市司法局获悉,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共九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二: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三: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四: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五: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六: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需求的差异性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要求处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质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在分类处遇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处遇措施的有效性。
亮点七: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以及建设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是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社区矫正法》把这些成功做法提升为制度成果,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王丽 通讯员 顾国同 牟晓慧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