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鲁中晨报淄博6月17日讯 近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废止部分文件。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淄博市现行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鉴于部分文件适用期已过,部分文件已有新的文件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决定废止相关文件。
废止文件如下:淄政办发〔2012〕3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1〕1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适用《淄博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1999〕1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