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D078AH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30日10:17:48
违法地点:兴中路与长安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2、鲁DHY501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29日15:21:06
违法地点:文化路与兴中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3、鲁D211ME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28日14:18:40
违法地点:台兰路与省道231(原省道234)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4、鲁DY055B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30日14:02:19
违法地点:阿里山路(黄口)与省道231(原省道234)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违法处理:扣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来源:枣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