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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拒绝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平度法院对规避抗拒执行决不手软

2020-06-16 14:54:24 来源: 网易山东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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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平度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执行人傅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隐瞒转移财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图为庭审现场视频,可到中国庭审公开网查询观看

2018年,傅某驾驶轿车与无证驾驶三轮车的杨某相撞,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平度法院判决傅某赔偿杨某亲属经济损失16.2万元。判决生效后,傅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杨某亲属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

平度法院受理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傅某进行财产调查。但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傅某银行存款余额几近为零。执行法官在外围走访调查得知,傅某常年在工地从事挖掘机操作,固定收入可观。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傅某的银行存款在短期内通过现金支取、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隐匿了。执行法官将走访调查得到的证据留存,依法传唤了傅某。傅某到庭后竟有几分得意,摆出一副反正我没钱,“爱咋地咋地”的姿态。为了让傅某主动坦白财产去向,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随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反复对傅某及其家属摆事实、讲道理,规劝其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4月,因傅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实施两次司法拘留(每次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傅某口头表示,只能先支付4万元,余款“争取”每年偿还4万。当执行法官问及傅某的工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为何银行存款余额近于零时,傅某闪烁其词、避而不答。

被解除拘留措施后,傅某不仅不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反而再次将近期的工资收入恶意转移了。2019年12月27日,傅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傅某的亲属向平度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顺利执结。2020年4月10日,平度市检察院向平度法院提起公诉。

平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经调查,傅某自判决生效后从事驾驶挖掘机工作共收入82498元。他在接到判决结果及平度法院执行通知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6.2万元赔偿金。但他不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以多种方式转移、隐匿,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

被告人傅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平度法院挥出“重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老赖”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和持续打击高压态势。2020年以来,平度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6件/7人,其中涵盖了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健康权、身体权等多项纠纷。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平度法院将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

法官观点

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过滤器,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作为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本应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的被执行人傅某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非但不如实申报财产,反而将所得工资收入以现金支取、微信转账的方式积极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对法院执行法官的警告置若罔闻,对纳入失信“紧箍咒”感觉无关痛痒,对司法拘留麻木不仁,在被移交涉嫌犯罪后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傅某的种种作为终于使其身份成功逐步地实现了转变:“被告”-“被执行人”-“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告”、“被告人”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民事诉讼当“被告”无可厚非甚至无法预料,但刑事诉讼当“被告人”却是咎由自取,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犯罪判决影响当事人工作生活的深度、广度、力度已无需赘述。在此,我提醒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们,要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规避执行。要知道,同样一副手铐,戴在被执行人手上和戴在被告人的手上,结果绝对不一样。

——平度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窦在强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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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生效】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符合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一条【可定拒执罪的情形】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平度市人民法院

二娃丶 本文来源:网易山东 责任编辑:赵春辉_wf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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