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法院宣判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犯吴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
6月1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首犯吴刚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一万元,对吴连国、穆道鹏、邓奎丰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刚先后注册成立威海华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安排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许国军、邓奎武等人分别负责,以公司模式运营,从事民间高息放贷行业。
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吴刚通过聘请律师制定借款保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质押合同、委托书、承诺书等一系列格式合同,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违法发放贷款,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并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逼债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邓奎丰、许国军、邓奎武、宋立军、原搏、刘波、吴迪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关东生、李佳峰、王子前、鲁超、夏德全、刘卓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威海、日照等地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53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法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被告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