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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三辆大货车连环撞,一人当场死亡!

2020-06-10 10:23:51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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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郜某驾驶冀JR****、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33线903KM(惠民县辛店镇)处时,与顺行在前由北向南向东左转弯马某驾驶的鲁MDJ***、鲁M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蔡某驾驶停放在东西公路南侧的鲁MBJ***、鲁M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方车辆损坏,郜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该案中
郜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马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蔡某违规停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惠民交警大队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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