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市应急管理局针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汇总,温馨提示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申报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时限提示:
1、新建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按规定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55%以上。但企业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级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办理地址:东营市黄河路21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咨询电话:0546--8319223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申报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
时限提示: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受理后即为受理;
2、按规定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55%以上。但企业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准予许可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30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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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申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
时限提示:
1、新建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按规定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55%以上。但企业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5、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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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申报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步骤和时限提示:
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按规定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时间压缩55%以上,但企业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3、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或者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完成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7、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一年;
8、建设单位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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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申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步骤和时限提示:
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人员,以及有现场经验的人员参加;
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4、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5、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6、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及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时有效;
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9、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1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应急预案公布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4、应急预案备案提报下列材料:应急预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7、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附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符合第三十六条情形的,及时修订并归档,同时报备;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备案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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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申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步骤和时限提示:
1、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备案应提供材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应提供材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执照变更之日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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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申报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
步骤和时限提示:
1、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33%以上 。
2、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50%。
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5、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6、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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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申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步骤和时限提示:
1、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市应急局承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33%以上。
2、对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3、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4、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②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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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申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
步骤和时限提示: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符合办理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六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六年1次。
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②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③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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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危险化学品变更生产范围
申报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0号2013.9.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步骤提示:
1、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
4、对于主要成分均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将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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