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一起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被法院判决赔偿20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新闻发布会现场 韩国健/摄
2017年,王某在上坟时因燃烧纸钱致当地发生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2.09公顷,并造成5死2伤的严重后果。火灾共烧毁赤松112497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874790元。
2018年1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王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于某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1781元,赔偿杜某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同时,被烧毁的林木未进行补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交2018年6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出具的《牟平区王格庄镇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简介》,证明需恢复造林907亩,共需投资204.2565万元。王某对投资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亦未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向原审法院提出评估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公益林,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其应当对烧毁的公益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尽快修复被毁坏林地的生态功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42565元。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说,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生态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害人应当对其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崔勇说,在加害人没有能力自行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的情况下,考虑到生态损害应当尽快得到修复,法院可以判令加害人直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