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住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当事人王伟对此竟一无所知,当看到民事裁定书更是觉得莫名其妙。5月29日,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信息,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接到这样一起申请法律监督案。经过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并借助技术部门笔迹鉴定,还原事实真相,促成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王伟的合法权益。
事情源头要追溯到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审判活动显示:2016年4月,林君以王丽、王伟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称2009年10月底王丽向林君借款24万元,王伟自愿以房产进行了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王丽立即偿还借款,王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收到王丽递交的王伟委托其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王丽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林君有权对王伟所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的王伟坚称自己从未参与过诉讼,更没有签署过任何授权委托书。那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怎样解释呢?承办检察官决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书上王伟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技术人员将王伟笔迹检材和样本材料进行相互比对发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书写水平不同,具备明显摹仿笔迹特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为,授权委托书上右下角委托人处王伟签名笔迹不是其本人书写。
经调查,原来是诉讼中的王丽伪造王伟签名,私自提交“授权委托书”冒充王伟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开庭审理、达成调解、接收民事调解书等环节均由王丽代替王伟进行。基于上述原因,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缺乏成立的基础,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检察官表示,本案申请人王伟自始至终未参与诉讼,直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查封其房产时他才知道诉讼的存在。
“本案诉讼过程均由王丽代王伟进行,授权委托书上王伟的签名系伪造,王丽代王伟进行诉讼不仅剥夺了王伟的辩论权利,达成的调解书亦违反自愿原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