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一)认定职业(工种)。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并与现行《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相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开展认定。
(三)认定等级。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开展相应等级的认定。技工院校开设预备技师班、高级班的专业可开展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级别的认定。
(四)认定方式。认定评价要与教学计划相结合,可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等考核认定方式。结果考核可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或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命制试题。倡导基于一体化课程的过程考核方式,过程化考核方案须由给予注册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估后实施。鼓励院校建立线上考核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过程监管能力。
(五)认定对象。注册本校技工教育学籍的在校学生。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联系市人事考试中心了解申请流程。
联系人:甘露
联系电话:0632-33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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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