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
郓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给予盛海涛开除处分的决定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给予盛海涛开除处分的决定
盛海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9年3月参加工作,郓城县人民医院基建科主任。
根据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1725刑初543号,盛海涛存在以下贪污罪事实:盛海涛身为山东省郓城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样身份的刁秀国及受医院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杜亚民、王泊等人共同实施犯罪,且收取涉案电费并占为己有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终止后,而非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20年1月16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盛海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盛海涛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盛海涛开除处分。
郓城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