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野味稀罕,有人就想办法打两只来吃或者卖钱,殊不知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也可能因野生动物携带的不明病毒染上疾病。莒县检察院重点关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近期集中起诉了三起相关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赵某某多次夜间来到莒县的山岭地,采用强光照射的方式,使用猎犬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猎捕,共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41只。2020年3月17日,莒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邢程说,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无独有偶,嫌疑人于某某在莒县某村住宅小区空地内,通过在鸟笼中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一只,在进行网络出售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经认定,被捕获的这只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莒县检察院以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邢程说,依法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不但沉重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对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了良好的保护,更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将违法犯罪行为遏止在萌芽期。
2019年1月16日,李某甲等三人驾车至莒县某水库,将先前买好的药物与麦苗掺拌后撒放在水库周围,鸟类进食麦苗后出现死伤,李某等人当场捡拾水鸟11只。当天莒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将准备逃往青岛的三人抓获。经核实,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孙某某使用药品捕杀的水鸟数量共计58只。送检的55只鸟类死体中,黑水鸡1只,其他均为白骨顶鸡,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李某甲等三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被提起公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崔荣艳说,李某甲等人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莒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金标介绍,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他们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办案联动工作机制,从提起公诉到公益诉讼,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一个都不能少。(日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记者: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