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滨 州 市 公 安 局
滨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当前,大风天气多,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属于极度危险,处于极易燃烧状态,加之旅游踏青、农事生产进入高峰,火源管控难度急剧增大,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是提高消防意识,防范森林火灾。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好绿色家园,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增强防火意识,积极向身边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法律法规,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森林防火中来,杜绝森林火灾在身边发生。
二是严格用火管理,减少火灾隐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燃放孔明灯),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林区和靠近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火源管理,严禁违法用火;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起火患。
三是依法快速行动、打击违法犯罪。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违法用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监督、检查等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报警电话:119、110。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27日
来源:滨州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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