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冠群 报道
晨报淄博4月26日讯 今天,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致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的一封信,邀请户外运动爱好者自觉参与森林防火行动,加强户外活动火源管理,做森林防火义务宣传员。以下为全文:
致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的一封信
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
随着淄博市造林绿化力度不断加大,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林区内可燃物急剧增多,一旦起火,极易酿成严重火灾,不仅烧毁大量森林资源,而且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提醒各位爱好户外运动的朋友们:
一是要避开森林防火危险区域。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淄博市森林防火期,要合理安排出行线路和活动范围,避开森林防火等级高的时间和高火险区域;确需进入林区,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服从管理。
二是要加强户外活动火源管理。各户外活动俱乐部在组织人员进入防火区以前,要将出行时间、地点告知淄博市自然资源局(电话:2284662),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在林区内生火取暖、做饭、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是要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学习。认真学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灭火、自救、互救能力。
四是要做森林防火义务宣传员。从我做起,自觉参与森林防火行动,发现火情,请及时拨打12119、2284662报警,不要延迟或瞒报。
对野外违法用火者,坚决执行省政府“四个一律”规定,即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律严厉查办。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
相关链接:
根据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