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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四轮车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04-20 14:58:48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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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潘理溱 通讯员 赵文婷 单明林 报道

2020年04月09日上午10时许,赵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县开发区御龙湾小区东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受伤。


办案民警通过询问双方车辆驾驶人及调取事故现场东侧视频监控,最终确定电动四轮车驾驶人赵某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认定电动四轮车驾驶人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王某无事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示】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按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一定要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应当减速并观察路口通行情况,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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