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记者 张培
晨报淄博4月19日讯 外卖骑手王先生没想到,自己因为身体原因想离职,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面对自己在合同和离职申请上的签名,王先生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4月18日傍晚,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复工,他想临时找份工作贴补家用。今年2月24日,他通过网上查询得知,张店一家外卖配送站招聘送餐骑手,于是,他前往应聘并与配送站负责人签订协议,随后开始送餐。当初,配送站负责人向他介绍,骑手的工作是按件计费,每送一单,劳务费为4元,五星好评多了还会有奖励。
送餐过程中,有一次王先生接连爬了两次六楼,下楼时手指抖得厉害并感到胸闷。事后,他被医生诊断为低血糖,医生建议他最好不要剧烈活动,考虑到几乎每天会遇到高楼层的订单,王先生就想辞去这份工作。
当王先生把自己的想法告诉配送站负责人时,对方称,如果想离职需提前60日提出申请。3月11日,王先生按要求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大约10天后,他在送餐过程中又出现了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他再次找到配送站负责人,希望尽快离职,对方坚称必须到5月11日才算离职,否则劳务费只能按每单1元结算。
偶然的一次机会,王先生发现,自己当初签订的协议上明确标注了“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另有约定的,以甲方约定的为准。”王先生这才知道,如果自己想离职,只需提前30日提出申请即可。4月17日起,王先生便不再送餐。
今天中午,记者来到王先生所说的这家配送站,负责人拿出王先生的离职申请表,上面标注的离职时间为5月11日,且有王先生的签名。对此,王先生称,自己没有看清最初双方协议内容,才会按对方要求填了离职申请表。
郑先生表示,他也是按公司规定来约束送餐骑手,他会将王先生的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力争尽早妥善解决此事。
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苏建华律师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时,一方需提前30日提出申请或告知另一方,但王先生已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相当于双方又重新约定了离职时间,应按提前60日提出申请为准。记者注意到,在最初的协议上,有乙方违约,尚未结算的服务费按照1元/单标准结算的内容。
苏建华提醒广大务工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时,一定要搞清楚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考虑好每条规定,在开工后,再填表或补充协议时,务必三思而后行,以免盲目签约,使自己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