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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负全责!

2020-04-16 15:09:25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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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潘理溱 通讯员 赵文婷 单明林 报道

近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东门口处时,与顺行在前向东左转弯的田某驾驶的鲁MS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侧翻,接连与王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康某驾驶的鲁M8U***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王其东受伤。

经鉴定,该事故中王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达到机动车范畴,王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措施不当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事故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康某无事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警提示】

离得远一点,安全多一点!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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