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给去世父母上坟烧纸引发林地火灾、为杀虫点燃杂草造成失火,今天,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被判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经田某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烧毁林地中,属于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185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的林地过火面积154.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总价值409753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井字村北山,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坡地中,为灭杀核桃树上虫子,点燃核桃树下的杂草,不慎引燃核桃树周围的杂草和树叶,引发周围山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88.65亩,其中林地面积50.85亩(3.39公顷),共烧死树木2903棵、烧伤173棵,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值48358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烧毁林地为防护林地,系省级及市级生态公益林。
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田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17331元。
该案审判长、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毕惠岩提醒,临近清明节,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文明祭扫,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