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薛城区第四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选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已通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上岗资格审核,并到枣庄市聚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报到的退役士兵。
二、领取选岗通知单
请选岗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薛城区第四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选岗通知单》。
领取时间:2020年4月5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领取地点: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组织选岗
选岗时间:2020年4月6日上午8:00--11:00
选岗地点:薛城区综治中心(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邻)
四、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由区政府统一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协议,同时取消所有待遇: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四)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九)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情形。
五、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结合出勤和履职情况制定专项公益性岗位考核细则,通过考核营造守纪、敬业、规范的工作氛围。
六、其他说明
1、选岗期间,选岗人员要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因选岗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而影响选岗的,由选岗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2、选岗后未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时报到上岗的,视为个人放弃资格,今后不能再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因违反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协议的,今后不能再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
咨询电话:4482809、4483099。
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