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禁种铲毒工作
做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
曹县公安局的蜀黍时刻警惕着
对于违法私种罂粟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3月8日下午,曹县公安局青堌集派出所民警在禁种铲毒踏查过程中,发现青堌集镇姬李庄村林某院内非法种植罂粟154株,民警当场将罂粟铲除。
目前,违法人员林某已被批准行政拘留10日。
3月6日上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青堌集派出所开展毒品原植物种植排查时,发现青堌集镇西南隅北村董某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80株,民警当场将罂粟苗铲除。
目前,违法人员董某已被批准行政拘留。
3月5日16时许,苏集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付庄行政村村民高某,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01株,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铲除。
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