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不应该酒后犯浑殴打办案民警和防疫执勤人员,我现在很后悔。"3月5日,临沭法院审结一起暴力袭警案件,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昌有期徒刑十个月,蒋某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件。
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昌酒后到本村防疫执勤点,以执勤人员蒋某说话不中听为由殴打蒋某,并将防疫执勤点的桌子掀翻,用凳子将消毒喷雾器等防疫物品砸坏。19时30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案发的防疫执勤点,通过现场了解情况,处警人员依法对蒋某昌进行强制传唤,但蒋某昌拒不配合,用拳头将该村的网络警务员刘某右眼打伤,并在派出所办案区门外用脚踢踹民警的腹部。经鉴定,刘某右眼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案中,蒋某昌酒后殴打执勤人员、毁坏防疫执勤点物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时,蒋某昌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昌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侵犯民警执法权威,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的行为,都将有可能涉嫌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朱孟迪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