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清瑕疵和产品缺陷 查验时确认完好无损
通讯员 连传鹏 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2月29日讯 受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电器使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近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器事故纠纷处理及警示,要分清瑕疵和产品缺陷 查验时确认完好无损。
案例一 电热锅漏电将家人烫伤
问题描述:张某反映2013年购买电热锅,最近在使用做饭时因漏电将家人烫伤,其与厂家某某电器公司联系,厂家只给报销了1800元医药费,对误工费绝口不提,认为不合理,要求某某电器公司再赔偿3000元左右的误工费,并更换一个新的电饭锅。
处理结果:厂家提供了产品销售时检验合格证明,认为张某要求过分不能满足。一是本次事件的原因并非产品造成,否属于产品责任问题并不能确定;二是诉求人提供的治疗明细中许多项目与本次事故无关。经调解,被诉人本着对老用户的关怀和资助,同意承担医疗费用18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
案例二 菜汤外溢造成烫伤
内容描述:陈某2015年左右在某某电器公司购买电热锅,近日电热锅在正常使用中菜汤外溢,导致其脸部、手臂烫伤,请求赔偿20000元。
处理结果:陈某称花费5000元医疗费,要求某某电器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20000元。被投诉人法律顾问李律师称,产品出厂合格,不排除使用不当,事实难以确定,只同意补偿2000元。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从电器产品责任分析,产品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产品瑕疵;二是产品不合格;三是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方面,《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相关《三包规定》也对修理更换退货进行了规定。
产品不合格(未造成损失)方面,这类情况一旦出现,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召回和退货。
产品缺陷方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中,工作人员介绍,产品责任的构成四个要件:侵权主体、产品存在缺陷、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实际案件责任划分上,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的缺陷产品。例如,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通常情况下需要鉴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电器消费要注意以下方面:
选购正规厂家,品牌产品有保障。大厂大品牌的产品价格可能稍高,但质量有保证。认真查验商品,确认完好无损。网购产品要注意收货时尽量查验,及时发现问题。学习说明说明,按照流程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害。
一旦发生事故,及时留存证据,包括现场录音录像、涉案商品残骸,包括治疗、就医相关的票据。
此外,工作人员提醒,消费情况不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器类商品自接受商品时起6个月内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适用无过错责任,通常由生产厂家提供产品是否合格的证据,事故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