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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企业缓缴社保实施细则 缓缴期最长6个月

2020-02-10 20:02:5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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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2月10日讯 近日,《淄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公布,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细则》明确,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在缓缴条件上,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报程序流程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由经办机构稽核认定缴费能力并初审,经市社保中心汇总复审,再报市人社部门审定后报省厅批复。 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书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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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玲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郝玲_zibo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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