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补充诉讼材料等事项,可以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有关规定,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1日开庭的案件(详见下表)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区域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四、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事项尽量在网上办理,当事人在春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的,可首选诉前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联系电话:0632—8681040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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