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关乎百姓的健康权益,医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近年来欺诈骗保行为时有发生,损害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今日(27日),枣庄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召开。会上,市医保局等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打击欺诈骗保有关情况。
会上提到,市医保局自2019年1月挂牌成立以来,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当前主要工作,重点加强法制宣传、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制度建设,在全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截至12月26日,全市医保系统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629家,检查覆盖率100%;共查处491家,占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数的30.1%。共解除医保协议64家,暂停协议71家,约谈和责令整改等处理351家;拒付、查处医保违规基金及扣减违约金等共计15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当前欺诈骗保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多发性、隐蔽性。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对欺诈骗保行为将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参保人,在就医购药过程中要注意哪些?
目前我市参保率为98%,基本实现了全面参保,参保人在就医购药过程中要注意以下9点:1.不能出借医保证卡;2.不能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3.不能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4不能涂改、伪造、变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待遇;5.不能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品等纳入医保结算;6.不能变卖药品、医用耗材等套取医保待遇;7.不能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8.不能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9.不能在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材料。
另外,市民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3075051,举报奖励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来源:枣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