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顺利进展。目前,社会保险接续信息录入工作进入扫尾阶段,为确保此项工作年底全面完成,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认定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前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年限
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保后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五、申请受理单位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提交给所居住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2、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给居住地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六、申请材料
1、档案内应征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档案内或单位留存的安置有关材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自谋职业审批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
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务必尽快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按要求进行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者视为放弃、后果自负。
咨询电话:薛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0632--4483099
薛城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