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滕州两名男子因采取资金回流、虚假挂账等方式,虚开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2万余元,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诉讼。
起诉书显示,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找被告人霍某某帮忙,为其朋友王某(身份不明)购买运输业务的运输发票。后霍某某找到崔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又找到何某(已判决),彼此间商量好购票价格后,采取资金回流、虚假挂账等方式,何某虚开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虚开税额总计225467.1元。其中12张,开票单位是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是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额为1123277.6元,税额为123560.53元。其余10张,开票单位是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是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926423.07元,税额为101906.57元,上述发票均未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霍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6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