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起诉书。据了解,滕州一女子孙某对外销售保健品,经多次检查均发现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10月11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提起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经营保健品店期间,购进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对外销售。2016年9月,经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在孙某经营的“夜浓情保健品店”中扣押的“草本伟哥”、“鹿胎大补丸”、“男根动力增长素”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7年12月22日在孙某经营的“夜兰日用品店”,发现并扣押尚未销售的“性黄金”、“魔根”、“粒粒爽”等27种保健产品。经检验,其中“连战三天”“1号样品”“勃龙伟哥”“性黄金”4种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适用缓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11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