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巧)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鲁人社发【2019】28号文,从2019年1月1日起,兰山区对全区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即平均每人调整2300元。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5640元按护理等级A级社平工资50%2820元、B级社平工资40%2256元、C级社平工资30%1692元的标准调整,即平均每人调整21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本区无孤寡老人孤儿。
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
一、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按每月本人工资的90%-75%发放。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补助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二、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符合条件的,配偶40%,其他人员30%的本人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4个月。
四、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临政发〔2011〕42号):
(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市内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计发。
(2)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航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
(3)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3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限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内、省外每天分别按4%、6%计发;伙食费补助标准每天按2%计发,超支部分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