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晚21时许,单县交警在夜间执勤中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男子郭某,其血液检测结果为9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调查中交警发现,2018年6月25日,郭某曾因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此次被查,属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同时,同车人张某明知郭某饮酒,仍唆使郭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浙江温州,也有一起乘车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2019年4月13日凌晨1:55分许,浙江温州市瑞安市一路口,一辆轿车快速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导致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事故现场。
交警在调查时发现,轿车驾驶人李某及车上人员巢某(车主)身上均有酒气,后经抽血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8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调查,李某、巢某等人于4月12日晚聚餐饮酒,直到13日凌晨才离开。巢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李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巢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前鉴不远,每一位驾驶人都要不仅要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要记住:饮酒不劝开车人,饮酒开车要劝阻!
来源:滕州交警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