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丽
通讯员 杨岩
10月15日,记者从淄博市发改委获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
《通知》明确了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