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滕州市司法局对外公布《滕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对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目前,《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要求,滕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京台高速,南至漷河路、青啤大道西路,北至红荷大道,西至鲁班大道。
值得注意的是,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规定》自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箱为fzb5536501@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为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武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