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各门店均可使用的健身卡,因为其中一家门店更换老板而不再通用,要求退卡也不行。”近日,市民胡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胡女士介绍,今年5月份,她花费近2000元在市区通达路附近一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两年期的健身卡。“当时工作人员称他们在市区有多家分店,并承诺该健身卡可以在各分店使用,不受任何限制。”胡女士说。
胡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9月底,当她持卡到该健身房位于罗庄的门店健身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门店已更换老板,故无法支持该健身卡在此使用。“当时我将会员卡交给前台时,其工作人员称已更换老板,在哪个分店办的卡,就只能在该分店消费。既然承诺了在各个分店都可以使用,咋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不是误导消费者吗?”胡女士告诉记者,在发现该情况后,她与该健身房多次沟通协商,至今也未得到处理,“沟通协商未果,当时我们也想退款,但他们说健身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承诺了不兑现,这样也太不像话了,希望尽快给予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健身房,其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此前该客户办理的会员卡的确可在其他分店使用,后来他们发现部分顾客使用假卡在各分店进行消费,为杜绝上述情况发生,公司要求顾客必须在办卡店消费。“该门店确实更换了老板,但并不是不可以使用,当时我们将情况告知,提醒前来消费的顾客,目前该分店正在核算,该情况我们尽快调查落实,经公司同意后,就可以给转到分店使用。”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既然在办卡时告知顾客其分店均可使用会员卡,那么就应当履行该承诺。本案中,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其与该健身房及其分店之间就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分店也可使用会员卡”是顾客的权利,商家关于“假卡消费寻求对策”或者正在核算的说法不能成为擅自更改合同规定的理由,如果商家无法兑现相关承诺,消费者可要求退卡。
临报融媒记者赵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