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充装、买卖、运输、储存液化气是最危险的举动。相关人员没有经过严格培训,作业场地也达不到规范标准,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起爆燃和火灾事故,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寿光公安就破获了两起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
案例1:
2019年9月6日11时50分许,寿光市公安局侯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寿光市侯镇某村的国某虎在自家果园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液化气。经调查,国某虎(男,1971年4月出生)自2019年4月份起,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液化气至今。
9月2日,国某虎驾驶该车辆将五罐罐装液化气从寿光市侯镇某液化气站运至自家果园一报废箱式货车内储存。9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侯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国某虎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违法嫌疑人国某虎)▲
案例2:
近日,寿光市公安局纪台派出所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有群众反映称纪台镇某村的孙某丰(男,1958年3月出生)非法买卖、储存灌装液化气。
经调查,2017年11月16日,孙某丰曾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自今年以来,孙某丰又多次利用电动三轮车,从纪台镇某液化气站购买灌装液化气,使用充气枪往农户的液化气瓶中灌气,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
9月18日,孙某丰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延伸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