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2019年5月16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饮料牧场奶960盒,售价1元,总货值960元,生产经营每盒牧场奶获利0.08元/盒,共计违法所得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对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催告在规定期限未履行处罚决定,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非诉执行申请。
2019年9月6日,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齐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组成了由齐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主任杨茂峰、齐河县政府法制局原局长赵刚、齐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马成军参加的和解小组,按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审前和解。
和解小组成员在充分听取被申请人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辩后又单独与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案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交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探讨,最后申请人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撤回本次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并尽快对被申请人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9月10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信息称已对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齐河县洪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也已主动履行完毕。至此,齐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圆满化解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齐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陶明东在调解后表示,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到了执行阶段中才暴露出行政争议,此时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会导致行政争议矛盾扩大,甚至引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激行为,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形象,更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齐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新平台,是适应时代要求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最根本的思想就是既要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质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官民关系。所以行政诉讼案件也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也好,只要所涉及的行政争议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都可以由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来先行处理。
今后齐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和解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着力探索行政案件审前和解新范式,助力齐河县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