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早上,小丽因家庭纠纷,乘坐客车从潍坊市回到滨州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后,于当日12时53分在该小区某便利店购买两把水果刀、两个打火机放入自己的黑色手提包内。随后,小丽让开锁公司人员打开该小区自己家的房门,在主卧室用打火机点燃购房合同后扔到卧室内,锁门离开,致使房间着火,主卧室、儿童房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后消防部门将火扑灭。
当日13时33分,小丽又乘坐出租车前往滨州市沾化区某村庄丈夫老家。小丽到达之后,走到最西侧卧室。其公公、婆婆也跟随其一起来到该卧室。小丽在黑色手提包中拿出打火机欲点燃屋内物品,公公与其夺打火机。小丽又在手提包中拿出水果刀,三人夺刀,随后婆婆跑出去叫人帮忙。小丽与公公夺刀时,用水果刀刺向公公,致使公公左胸处被刺出血。婆婆回屋发现丈夫身上有血,三人继续夺刀。后婆婆打电话叫儿子小琪(小丽的丈夫)回来。小琪连同几位村民进屋后一起将小丽控制住,把刀夺下。后公公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2日小丽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经鉴定,小丽的公公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小丽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11月2日,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丽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向沾化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小丽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本案是由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犯罪时被告人小丽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被告人小丽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均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滨州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