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张某宣布不起诉。
案发经过:2018年1月,王某和黄某相约殴斗。在王某纠集下,周某、张某积极参与,黄某一方也纠集多人,双方在吉品街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致王某左眼轻微伤。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周某、张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遂委托司法局对2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2人所在的家庭、村委具有帮教监管条件。我院于2018年8月对2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为12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
期满后,周某、张某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周某不起诉并进行了宣布。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