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她跟一个富二代闪婚公公送上一套别墅,三年后,公公说这个房款算借款,离婚的话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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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联合办了一个研讨会,主题是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里面提到了一个经典案例…
2015年6月,杭州姑娘黄娜(化名)从英国研究生毕业回国。
之后,她在当地某知名地产公司工作,收入可观,家境也不错,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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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黄娜经人介绍认识了罗晓华(化名), 他是房地产罗老板的儿子,实力非常雄厚。
那时,罗晓华刚离婚, 对黄娜很好,两人就闪婚了。
2016年9月,公公罗老板在杭州城北买下一套别墅, 1200万房款一次性付清,并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名下。
2016年12月,黄娜生下一女,之后就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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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里的日子,别人看不到也说不清。
2018年8月,黄娜提出离婚。她说受不了男人的冷暴力。
因为男方坚决不肯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驳回黄娜的离婚诉讼。
而这一边,另一个借贷官司于今年2月到了法院。
原告是公公罗老板,被告是罗晓华黄娜夫妻。
公公的诉请是:要求他们归还1200万房款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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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板起诉借款的核心证据,是一份 借款确认书 。
这是罗老板和罗晓华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那个月。
上面写明:罗晓华向父亲借款1200万元,归还日期是9月1日,即:借款确认书签订的次日,就是还款日。
黄娜说,她一直认为,这套房子是公公对他们婚后的赠与,她从未听说过借钱的事。
她是杭州本地人,罗晓华一家是桐庐人,在她怀孕期间,公公说以后要让孩子在杭州读书,所以替夫妻俩在杭州买房。
黄娜偷偷录了一段视频,是公公得知她要离婚后的怒斥:
“房子是我买的,当时我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想分一半的财产你做梦,我要先去起诉你……孩子你要你带走,钱一分别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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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因此判决借款成立,因为罗晓华和黄娜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由两人共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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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这个女海归案例引发热议。
其实,“赠与”和“借款”这两种定性,都有法律依据,也都具有现实意义。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就是支持对赠与的认定。
吴小燕律师则认为: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父母在结婚时给小夫妻的财物和房屋,应当认定为赠与。
这在我国传统上是给对方同意联姻的一种“给付”,或者说是“对价”。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父母与自己一方子女补签借条,实在有违诚信。
确立夫妻关系、承担夫妻义务也可以有对价,应当考虑相对方的付出和贡献。
比如在婚姻中,女性承担生育,照顾孩子孝敬老人,相对付出更多。
如果支持出资男方事后追认父母的资助是一种出借,可以收回,那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与“彩礼”相比,彩礼是直接给对方的,只要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一般都不支持返还;
双方已经结婚,婚后父母的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就是赠与小两口的,这样的赠与还是包括自己一方子女的,即使是对方要求离婚,也只能分走一半而已;
如果是出资一方提出离婚,则更无理由要求返还。
当然, 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出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只是这种“实际情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争议,难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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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当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为你出资购房时,最好让他们签下书面的赠与说明,并将说明保管好。
如果以前没有写的,看到这个女海归案例后,最好补签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