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散落的瓷砖和玻璃碎片
当时,丁女士一家正走在路上,经过事发区域时,路边一家培训机构上方的瓷砖突然掉落,连带着把一块大玻璃也砸落下来,而距离事发现场两三米远的丁女士,不幸被碎玻璃溅伤。
监控记录事故瞬间
对于23日上午发生的意外,丁女士仍心有余悸。
丁女士说,自己在北京工作,前两天,她和家人一块来济南处理一些事情,没想到事情还没处理完,今天又遇到了意外,最让丁女士气愤的是,出事后的几个小时里,这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却一直没露面,而由于没有培训机构的联系方式,她只能在医院自费治疗。
记者赶到现场时,培训机构门口已经拉起了警戒线,地上有人摆放了危险提示的纸牌。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这家培训培训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
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当时我们老师也在,就是老师说要跟着这个受伤的老师去医院,后来说是她老公来了,不用我们去,就没去,我们也一直想去,后来我们老师和对方就去了派出所。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会积极的解决这件事,负起该负的责任,也会垫付丁女士的医药费。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汇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