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征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永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王永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泰安市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20384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