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卢 海,驾驶证号:3709821978****7695,2019年7月26日驾驶车牌号为桂APN221的车辆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5.0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徐 荣,驾驶证号:3713231982****178X,2019年8月2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809L5的车辆在东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9.19mg/100. 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