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属高污染燃料;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东至枣台复线以东50米、南至南外环以南50米、西至西昌南路、206国道以西50米(含鹭鸣山庄小区)、北至与市中区交界处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城市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短期内无法实行集中供热的居民区,可以保留清洁炉具,燃用清洁煤。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峄城区政府)